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即使
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套住宅作为其唯一的财产,然而如果该房屋已超过被执行人和其法定
抚养亲属所需的基本生活需求,那么也可以考虑对其进行
强制执行。尽管我国法律一贯秉承着保护生存权益优先于
债务追偿的原则。因此,在处理
债务人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上,我们应该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栖身之地以满足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通常情况下,这类房屋不应被拍卖、变卖或者用于偿还债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套房屋,法院就会自动停止
执行程序。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
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
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
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