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待遇期间如果未出现过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那么在相关程序结束之后,公安机构应将其所缴纳的
保证金按全额原路退回。
2.依照相关制度,决策部门要在严谨审查所有相关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之后,方能做出最终决定是否归还保证金。而这一决定需要得到县级以上公安监管人员的许可和批准,由他们以
书面形式签署并下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3.对于已通过公安机关审批决定无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人,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当在立即取消此措施的同时,由公安机构下文件指定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全额保证金返还给被告人。并且,公安机构还需负责向被告人阐明理由并督促他们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章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