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在
拘留被
拘押人员之后,若判断其有必要被捕,应在拘留期满的三日内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批准;在部分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可延长至四日。
然而,针对那些涉及
流窜作案、频繁犯事或
团伙犯罪等
情节严重的嫌犯,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限则可延长至三十日。因此,
刑事拘留十天,往往代表案件尚处于初期调研阶段,公安机构在此期间将对
犯罪嫌疑人展开初步的调查工作并搜集相关
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