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判决书正式生效之后,应当依照其所载明的内容进行执行,包括利息的计算与支付,如果产生了迟延执行的情况,则需依据案件实际状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以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自判决文书生效之日起算的标准,依法
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费用。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普通
债务利息,应严格依照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计算,如有未作明确说明的部分,则无需予以计算。而对于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则是将
债务人为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除了普通债务利息之外的所有本息欠款,按上述每日万分之一点七的利率,换算成工作日进行计算,直至全部结清为止。
被执行人若未能按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各项支付义务,除需要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外,还应额外向
申请执行方支付相应的
迟延履行金。以上计费规则均须严格遵循法律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维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来计算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