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犯
受贿罪的案件中,如需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其前提是该嫌疑人员必须满足特定的
取保候审条件。与此同时,只有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的同意及批准后,方能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被要求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相应的保
证人或是支付
保证金作为
担保。而对于那些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则可考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