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
领取失业金后,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再行申请缴纳社会保障福利费。
然而,对于部分灵活就业者而言,他们可选择通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直接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但在此类情形下,仅能为其本人提供
医疗保险与
养老保险项目。
值得我们特别强调的是,获取
失业金的权益并非长久享有,皆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
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
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