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侦查、
起诉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非
羁押性的
强制措施。
然而,也正因为它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其涉及到一系列的步骤流程。
其中包括了公安机关的初次审查、检察院的再次审查以及法院的最
终审理等环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有可能会多次被
传唤至检察院进行相关程序,如
递交取保候审申请、接受检察院的问询、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等等。
至于具体的次数,这将受到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程序的严格要求所影响。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可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行使。
然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在
取保候审程序中前往检察院的具体次数,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答案来回答“取保候审需要去检察院几次”这个问题。实际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次数可能会由于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律程序的严格要求、
当事人的积极配合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