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明确规定,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的
交通事故时,如果肇事的车辆已经购入了强制保险(即
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在其所承担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为受害者支付紧急救治所需的相关费用。反之,若该车辆未购买强制保险或因
肇事逃逸导致无法足额
赔偿,则在此情形下,应由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替
肇事方先行垫付伤者的
医疗费用,待
事故处理完毕后,再向肇事方进行追偿。简而言之,在伤者需要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能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元的医疗费用(对于死亡和
伤残的情况,垫付金额上限为人民币120000元)。即便肇事车辆购买了
第三者责任险,也不能直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垫付款项,而必须在事故处理结束后通过理赔程序来获取相应的
赔偿金。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