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作为个人所有财产范畴之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幸离世无疑给犬主人带来了财物损失,于是这便自然可以被定性为一起交通事故。在此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准则要求,保险公司理所当然地需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交通事故中仅受到伤害却并未死亡的宠物,只需向犬主人赔付实际发生的
医疗费用,只要确保这笔支出不超过同类型品种宠物市场购买价格即可。而若是发生宠物离世情况,则需根据犬体品种的价值高低等多元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参照市场购买价格予以适当核定。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