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翻供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的关系问题,并非单纯取决于此举本身。实际上,取保候审的裁决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形以及被告人对社会潜在的危险程度来作出判断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只要被告人可能面临着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处罚,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危害的,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若被告人的翻供行为使得案件事实变得模糊不清,或者
证据出现严重不足,以至于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产生不利影响时,法院或公安机关可能会慎重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以便为被告人提供接受审判的机会。
然而,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终究还是要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最后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