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
涉嫌犯罪之人或被告采取的
强制措施之一,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
诉讼过程的顺畅进行。这条法律条款明确提出,在实施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措施的这段时间内,对于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能出现任何间断。倘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况存在,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就必须立即解除相应的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然而,这条法律条款并没有直接规定在取保候审之后是否仍需进行报捕(也就是
逮捕)。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存在新的
犯罪行为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再次被逮捕的风险。因此,是否需要进行报捕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判断。总的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并未直接涉及到
取保候审后是否还会报捕的问题,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普遍原则以及该法条的精神,如果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或者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再次被逮捕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