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个人居民
身份证的遗失声明及当地派出所所作的挂失登记备案;
2.拥有完整的户口簿原件;
3.备妥两张符合制作居民身份证规格要求的照片。
如您所持有的身份证已经遗失,应立即展开补领工作。请您携带齐整的户口簿前往户籍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补证手续,在那里再次认真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依照程序经过核实确认亲自签字。我们的警察同志会对您提交的户口簿、本人档案以及电子户籍数据进行反复校核,之后开始进行
个人信息采集与证件办理等相关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