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因停产停业所发生的损失补充措施,具体可划分为如下三种类型:
第一,按照被征用房屋的整体价值占据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算;
其次,则可以通过依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衡量;
最后,也可以根据企业的营业收入以及利润等关键性指标来予以界定。在此基础上,市级或县级地方政府务必要出台相关的补贴及激励方案,旨在为利益受损方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并实行适当的表彰与奖励制度。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