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成年人士需具备完整的
民事法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他/她拥有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的能力,并且精神状态完全正常。
2.在达到法定年龄之后至少满三十五周岁方可
领养小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时,这个限制条件是可以豁免的;同样,继父或继母
领养其继子女也无需满足这个条件。
然而,如果没有配偶的男性想要领养女性的话,领养人和被领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应超过四十周岁;对于领养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的子女,则无需执行此规定。
3.被领养者不能有任何亲戚
家属。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时,这个限制条件是可以豁免的;同样,继父或继母领养其继子女也无需满足这个条件。
4.领养者需要具备
抚养和教育被领养者的实际能力。这里所指的能力不仅包括具有正当的职业,同时还需要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支持,以便能够确保被领养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并且能够提供适当的经济支出。然而,关于领养成年人方面的规定在此处则不适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