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
拘留手续时,必须具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
拘留证》,并向
被拘留者展示该证件,同时宣布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接着,公安机关会要求被拘留者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捺指纹。若被拘留者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纹,执行人员应当在拘留证上予以注明。对于
行政拘留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决定,而
行政相对人则需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相应的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