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况不需
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外,其他任何情况下的
解除劳动关系,都必须依据解除原因的不同而采取相应的
赔偿措施。具体而言
1.若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则
经济补偿将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将被视为一整年的
工资收入;而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员工,其经济补偿将为半个月的工资收入。此处所提及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且该工资应为应发工资。
2.若用人单位无正当合法理由擅自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按照上述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