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
行政拘留通常在地方
拘留所进行。该
类别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其一是
违法者已有一定的民事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违法者必须实施了严重的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尽管可能尚未达到
犯罪标准;
最后,如果仅仅采取
警告、罚款等轻度的行政惩罚措施无法起到有效警示效果的话,也有可能会考虑实施行政拘留。以下几种
违法行为比较适用于行政拘留制度:
第一,干扰社会
公共秩序;
第二,
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如人身权或是
财产权等。关于
行政处罚的种类,从相对较轻到相对较重,可以分为七类:
首先,警告是一种预防性、指令性的纪律惩罚手段,也是最为轻微的一种惩罚类型,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需要及时加以纠正与警示;其次,罚款;第三,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第四,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
第五,勒令关闭工厂、团体事业单位;
第六,暂时
吊销或是注销资格证书、
营业执照;
第七,行政拘留;
第八,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行政处罚方式。在行政拘留程序方面,首先,案件审理机构需提交拘留建议,经过系统内法制部门的审查并批准之后,再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接着,行政拘留应于24小时内在法定范围内通知
家属,同时发布行政拘留通知书;对于拘留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他们享有权利
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
行政诉讼。综合来看,在实践中,行政拘留通常在地方拘留所进行,拘留所主要关押受到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施加行政拘留惩罚的人员,而非直接关押在看守所之中。
《拘留所条例》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
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
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