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
劳动者自愿请求且积极主动地同用人单位签署
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单位却选择拒绝合作时,我们需要明晰责任并不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身上,因此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要求支付两倍
工资的解决方案便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存在一个月的适用期限,在此期间,只要能确保在确定
劳动关系后的一个月之内
签订劳动合同均被视为合法之举。
然而,针对
双倍工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许多人可能会简单地将其理解为“薪资的双倍”,但事实上,已然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工资需予以扣除,(准确的说,应依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进行计算)并且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定
追诉时效亦是从劳动者进入公司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二天起算,共计一年的
有效期。换句话说,若超过这个时效,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进行辩护。因此,当面临此类状况时,我们务必紧记着不可随意拖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