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租赁协议中倘若并未清楚地规定房屋内部各种电气设备的责任和义务分工,而且
承租方并没有故意对电器设备实行破坏,那么所产生的修理费用则应该由房东来负担。
然而,如果承租方按照之前约定好的方式或根据租赁物本身的特性来进行使用租赁物,从而引起了
财产损失,他们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与此同时,出租方有义务维护租赁物的完整性和功能性,除非先前已经就相关事项做出约定。因此,若是在整个
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电器故障,并且确认故障发生的原因在于承租方个人的不当使用,那么就意味着承租方要负责修理;而如果确认故障的元凶并非承租方,那么修理费用理所当然地应该由出租方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