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被批准进行
取保候审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各项因素:
首先是指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将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
其次则是指那些极有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
再者就是指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以及那些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只要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影响,同样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
最后便是指那些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