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被拘留者是否有资格申请
取保候审,这是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人本身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假设说该涉案人员并无逃离司法调查、抗拒
诉讼和审判的企图,也未体现出对社會安全构成威胁的特质,而且他所涉及的案件性质判定下来将会面临的
刑事处罚相对较轻。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被拘留者便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