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到“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涉案人员,倘若未能主动退还相关款项,那么他们所面临的
刑事责任将有可能进一步加重。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退还款项的行为往往被视作积极承担损失、减轻
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将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对被告人进行
量刑裁决。反之,若未能履行
退款义务,则可能导致被告人面临更为漫长的刑期或者更高额的罚款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