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自愿离婚程序中,设立了一个必要的冷静期。有关这个冷静期的具体规定如下:当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
婚姻登记机构提交了
离婚申请之后起开始计算,在接下来的整整30天内,这对夫妇中的任何一位如果觉得自己冲动做出了决定想要后悔的话,他们都有权利前往婚姻
登记机关撤销那份已经提交的离婚申请。因此,只要在这30天内有一方进行了撤销申请,那么这份婚姻就依然被法律所认可,他们两位也就仍然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然而,如果在这30天的冷静期中,夫妻双方均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
离婚证书,那么也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了之前的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