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程序:在审理案件之后,若发现需作出不
起诉决定,负责案件的检察官须撰写相关审查报告并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再
递交给主检察长进行决定或提交给检察委员会展开讨论。
2.决策权力:不起诉的具体决定权归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所有。
3.宣布与执行:检察院应当公开确认不起诉的做出,并向被不起诉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者,甚至是被害者的
诉讼代理人传送
不起诉决定书。在送达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被害者或其
近亲、诉讼代理人如对结果不满可在收到决定文件起7日内向上级检察院提出上诉,亦可不经上诉直接前往法院提起
诉讼。
同时,针对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被不起诉之人,需明确告知如对决定有异议,同样可在收到决定书后7天内向检察院提出
申诉。
4.善后事宜:不起诉决定公布并送达之后,应立即撤销
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如仍需制裁被不起诉人员(如
行政处罚等)或没收其
违法所得,则需提出检察建议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等。
5.申请批准:就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可能需要取得上级检察院的批准才能免于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