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年度安全检查及审核通过的
机动车辆;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并非由
被保险人自身过失所致;
3.车辆在收费性质的停车场所遭受
盗窃损失;
4.在营业性质的修理工厂内,无论因维修试车过程中的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受损,抑或车辆本身遗失,均应由该修理工厂承担相应责任,而非由保险公司负责
赔偿。
《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