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私人车辆在出租期间发生
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然而,若事前已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并得到其批复,则保险公司需按约履行
赔偿义务。依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保险
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擅自对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使用方式进行变更,从而导致潜在风险上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为新增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