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员工所能享受的
失业保险金获取时限,是由他们在就业之前所积累的
失业保险费用缴纳期限来决定的。具体而言:
(一)如果累计缴费期限为1年且不足2年,则可获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若累计缴费期限为2年且不足3年,那么将有资格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如果累计缴费期限为3年且不足4年,则可享有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若累计缴费期限为4年且不足5年,则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当累计缴费期限达到或超过5年时,便可享受到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六)对于那些累计缴费期限超过5年的员工来说,每增加1年的缴费期限,就会额外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是,总的领取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