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必要性,需视特定情形而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备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者;
2.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者;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且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者;
4.在
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因此,倘若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并同时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便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反之,若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则可能并不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关于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批准,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