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其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采用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来
签署合同;
其次,他们有可能使用
伪造、篡改、废弃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
产权证明作为
担保手段,以迷惑
受害人;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并无实际
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却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受害方
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这也属于合同诈骗的一种表现形式;
此外,在收到受害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
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逃匿,也是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法之一;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各种手段,如
虚假宣传等,来骗取受害方当事人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