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签订三期
劳动合同后,并非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契约。
依据我国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制,
劳动者在签署了两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后,对用人单位有权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但并不具备自发的转化功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