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农村地区的墓地所属权归属全村集体所有。
此外,墓地上种植的树木亦属于该村集体所拥有。对于近代时期墓地内安葬的逝者及其陪葬品,其所有权则由逝者的
家属继承所有。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所有权并不具备交易性。
【2】作为村委会,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对全村范围内的逝者墓地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
【3】农村居民不得将逝者安葬于自身
承包的土地之中。若已将逝者安葬于
承包土地之上,则应将该墓地迁移至其他合适地点。
另外,若在下一轮承包土地时,原承包人可能无法再继续承包原先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