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凡在
上海市实施的
取保候审措施,其
有效期通常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相关的执法机构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有义务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与控制,以确保他们不出现任何形式的规避侦查、逃避
起诉或是逃避审判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