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中,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设定为14至37天;倘若涉及重大
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在对
被拘留者进行审查后,视实际情况延长
拘留期限,最多可达4天之久(此例外包括特殊情况)。
其次,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
犯罪及
有组织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员,若需提起审查并
批准逮捕,则公安机关申请审查的时间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30天。
同时,检察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