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受害者或许拥有选择
撤诉的权利,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及其可行性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构的最终裁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定,对于所有由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案件而言,受害者均无权自主撤诉,但他们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
起诉的申请。若受害者提出了撤诉申请且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其理由充分合理,那么检察机关便有可能做出撤诉的决定。而在
自诉案件中,受害者则可依据自身意愿自由决定是否撤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受害者选择撤诉,这并不代表被告人将因此免于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同时也不会对已作出的
刑事处罚决定产生任何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
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