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定文书通常在提出
申诉请求之后的45个自然日内被予以决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普通难度的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须在接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落实处理结果。如遇案情较为复杂的情况,劳动仲裁院有权经由审批程序予以延期,然而需以
书面形式提前向相关
当事人告知并明确延期时限,该延期不得超过15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