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伤害而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意味着他们会自然而然地因伤情严重而被重新
羁押。实际上,是否应执行羁押主要依据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羁押措施;三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判断其是否适宜继续接受羁押。
至于最终是否进行羁押,这是由受理案件的
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环节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作出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