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并未明确规定在实施取保候审这一程序的同时,必须依据退赃行为的倍数来进行相应的罚款
处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
刑事司法手段,其适用条件以及
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往往需要根据法院或者公安机关对各个案件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而加以确定,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嫌疑人或者被告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接受审判,从而维护司法公正。
至于罚款方面,虽然其通常会与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
违法所得等因素紧密相连,但是罚款的具体金额却并非必然与退赃数额呈正比关系。关于罚款的详细规定,您可以参考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保证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