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最高人
民法院的明确规定,汽车无疑属于动产的范畴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动产的查封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年。若在一年期满后,查封对方并未提出
续期申请,那么相关的查封措施将会自动解封。
然而,若查封
期限届满后,财产仍需继续进行查封,则必须得到
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方能得以施行以及全面完成。当然,即便查封期限已过,如若未能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那么原先的查封效力也会随之消失。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人民法院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上限为两年。换言之,若法院决定查封您的车辆,那么该车最长可被查封的时间仅有两年。但若申请执行人希望延长查封期限,人民法院有权在查封期限届满之前办理续行查封手续,且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