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盗窃并使用
信用卡者,应按盗窃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对其所盗窃数额的判定应根据罪犯盗窃后实际使用信用卡的金额来确定。
2.对于盗窃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欺骗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相关票据的行为,应依据盗窃罪进行定罪
处罚。
3.若
行为人为谋求利益,擅自接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未经授权的电信设备、设施仍予以使用,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4.若行为人通过非法途径对电信卡进行充值后使用,导致电信资费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盗窃罪论处。
5.对于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及密码进行上网活动,进而导致他人电信资费受到庞大损失者,应以盗窃罪论处。
6.若行为人仅就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进行盗窃,且价值数额较小,但已触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根据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同时,还构成了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进行处罚。
7.若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与
破坏电力设备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进行处罚。
8.若行为人为实施其他
犯罪而盗窃
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则该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应纳入盗窃数额计算;若行为人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之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归还原处或停放在原处附近,且车辆未丢失,则应根据其所实施的
犯罪行为从严处罚。
9.若行为人为练习驾驶技能、娱乐消遣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导致车辆丢失,则应以盗窃罪论处;若行为人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同时还构成其他
罪名,则应对其以交通
肇事罪和其他罪名进行
数罪并罚;若行为人偷开机动车辆时造成车辆损坏,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若行为人仅仅偶发地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可不视为犯罪。
10.对于实施盗窃犯罪,导致公私财产受损的,应以盗窃罪
从重处罚;若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则应选择其中一项重罪从重处罚。若行为人虽未构成盗窃罪,但因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导致公私财产受损
数额较大,则应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若行为人在盗窃后,为了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原因,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则应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名进行数罪并罚。
11.对于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按照
侵犯商业秘密罪定罪处罚。
12.对于欺骗儿童获取其背包内物品,或利用硬币从投币机中骗取钱财的行为,同样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