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因公受伤而需住院接受治疗的员工,其在医院期间所产生的伙食相关费用,将依照当地政府关于该类情况的具体标准,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相应的补偿;
同时,当他们由于医疗需要前往统筹地区之外的其他地方就诊时,所涉及到的交通和住宿费用也会同样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持,但其具体的金额标准将会由统筹地区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2.然而,当
工伤工人由于非工伤原因导致病情发生时,他们并不享有既定的
工伤医疗待遇,而是要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来处理这些疾病的治疗事宜。
3.如果工伤工人决定前往与
社保局签署了相关服务协议的服务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经过核实后发现完全合规的,则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最终的支付。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