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员工缴交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职责。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疏忽或其他不足,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为
劳动者雇员提供足额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那么依据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全权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负有不可推诿的
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
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在支付方式和金额上,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任职期间的年限长短来确定,即每任职满一年的时间,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固定数额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对于六个月以上但仍未达到一个年度的周期,应该被视为一个年度来处理;
至于不满六个月却已经结束一个周期业务的情况,则需按照半数比例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资补偿。尤其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者的每
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处的直辖市、设立的县级市、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数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随之大幅度提高,不过,对于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限制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后的十二个月份里面,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收入额度。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