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时间从
拘留令正式执行之日起算,法定最长时限为37日。在这个时间段内,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期(最长可达14日)检察机关审查
逮捕的期限(最长可达7日),以及可能出现的一次延长(最长可达10日)。若案情复杂,确有必要再次延长,则必须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然而总体
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