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双方需承担的交通责任存在明显主次之分,那么依据相关
法规,原则上应优先由投保汽车所投保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赔付。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对人身伤亡及
财产损失进行相应
赔偿。
然而,如果仅有此类赔偿仍然无法弥补所有损失,并且涉及到机动车间发生的交通事件,那么,在此类机动车中率先挑起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对较大比例的
赔偿责任;
否则,主要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也须承担相应的次要赔偿部分。
此乃法律明确规定之理,以确保事故双方的合法权益均有所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