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权依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并处独立适用的
附加刑;
其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针对上述各种情况,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实际状况进行细致分析和研判,以确定取保候审是否为正当且必要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