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诉前向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或海事强制令的申请时,相关
申请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当申请人对有关海事请求采取行动并正式提起司法
诉讼时,该申请书所涉及的申请费用可纳入到具体的
诉讼请求中进行考虑;
2、针对诉前提出的海事
证据保全申请,其申请费用亦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3、在诉讼过程中,因拍卖、出售已扣押的船舶、船上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等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预先支付,待完成相应的拍卖或出售工作后,从所得款项中先行扣除,然后再将剩余部分归还给申请人;
4、对于申请设立海事
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以及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等案件的申请费用,同样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公告费用,也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
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