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当被判有罪之人交付执行
刑罚之际,应由负责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将所涉及的法律文件送达到公安部门、监狱或其他司法执行机构。所以,当某人通过取保候审方式获得自由之时,法院应当在判决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将相应的法律文件送达相应的司法执行机构。这些司法执行机构在接收到这些法律文件之后,将会遵照判决书的内容,将那些被判定有罪之人送往监狱进行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