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于
犯罪情节较轻的
盗窃罪犯,公安机关最多只能实施为期三十七天的
刑事拘留。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在
拘留期间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则可延长至多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在此之后,人民检察院将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