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处理银行卡转账业务时,倘若明知对方涉及
欺诈活动却仍然主动提供银行卡渠道的情况,依据国内法律规定,该行为应被视为
共同犯罪,并且其所面临的
刑罚也相应加重。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最低
处罚标准,
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同时可能会被征收额外罚款。假如行为人在清楚了解他人实施了洗钱行为后,依然选择将个人的银行卡提交给对方用于洗钱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洗钱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此类情况,根据我国
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可能会被征收额外的
罚金。而在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下,行为人则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洗钱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