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所产生的
赔偿事宜时,理应由引发这场事故的
责任人负起相应的责任。在实际的赔偿过程中,首要步骤是由责任人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作出赔偿。若超出了该保险责任的限额,那么需要由这起交通事故的参与方按照各自在事故中所占据的责任比例来负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一方负有完全责任,而另一方则无需负责,那么赔偿责任就将由全部
责任方承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无责方为
机动车辆,另一方为
非机动车辆或行人,这时,
机动车一方只需负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即可。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