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当罪犯正式交付执行
刑罚之际,负责交付执行之人
民法院须于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至公安机关、监狱或其他相关的
执行机构。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若其交付执行刑罚之前,余下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则应由看守所行使代为执
行权。因此,对于那些因犯有
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倘若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在看守所内收押并执行刑罚,直至
刑满释放的那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